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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560亿元地下钱庄案调查:银行专家参与案件

www.peopletop.com.cn(2011-08-19)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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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部新闻网消息:近日,重庆警方破获该市首起特大非法经营“地下钱庄”案,打掉一个利用“空壳公司”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家族式犯罪团伙,涉案金额高达560多亿元。

  那么,巨额资金为何纷纷涌入“地下钱庄”?犯罪嫌疑人是如何让这笔巨款腾挪闪躲,以逃避金融监管的?

  巨型“地下钱庄”浮出水面

  重庆警方表示,此前,国家审计署广州特派办发现,去年1月以来,重庆楚和商贸有限公司等19家单位利用各商业银行公营账户向个人账户划转资金的平台,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涉及9000余个银行账户,交易金额累计达450亿元人民币,涉嫌非法经营罪。

  为查清案情,重庆市公安局迅速成立以经侦总队为主体的专案组,不到两周的时间里,初步锁定了一个以广东潮汕籍陈氏三兄妹为核心,通过亲戚、朋友、同乡关系为纽带的非法“地下钱庄”犯罪团伙。

  警方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除之前发现的450亿元涉案资金外,从去年10月以来,又有117亿元异地资金流入重庆19家涉案对公帐户中,流入资金涉及百余家单位个人,分布在广东、北京、大连等多个城市,资金来源涉及珠宝,首饰,电子,建筑等行业,涉案金额累计达560亿元。上述资金在划入重庆的多个涉案个人银行帐户后,又被转往异地。

  在摸清了该犯罪团伙的组织架构和活动轨迹后,5月6日,重庆专案组会同广州、深圳两地警方,集约近百名警力,在三地对犯罪团伙统一收网,当场抓获涉案人员25人。目前该案正在司法诉讼过程中。

      巨额资金何以纷纷涌入“地下钱庄”?

  来自全国各地的“客户”为什么要让巨额资金流入“地下钱庄”?

  警方表示,犯罪团伙首先在重庆注册“空壳”公司,设立了20余个对公帐户及数百个个人帐户,同时在广东深圳等地设立“业务联系人”。“业务联系人”接到业务后,便将客户的对公账户资金转入重庆事先注册好的对公帐户中,重庆方再将资金转入个人账户,最后转入客户指定的账户中,或者非法为“客户”兑换外汇出境,并收取交易金额的1‰至3‰作为手续费。客户由此便可以规避人民银行对企业基本帐户和现金的管理、逃避金融监管将资金汇到境外、隐匿资金走向等非法目的。

  根据涉案当事人陈述,结合账户资金流向,重庆警方认为这些非法资金转移主要有以下几种目的:

  一是非法买卖外汇。客户因偿还境外赌债、支付货款等原因,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并向境外转出资金;或者因向境外个人或银行借款、走私外汇等原因,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从境外转入资金;

  二是改变贷款用途。企业通过“地下钱庄”非法转移资金,将银行划转至企业账户的贷款转移出来挪作他用。

  三是向境外转移资金。企业通过“地下钱庄”直接将资金转移至香港、澳门等地区,用于买房、炒股等;

  四是通过“地下钱庄”,转移资金用于虚报注册资本等违法犯罪活动。

  今年1月,浙江一工程项目负责人祁某在澳门赌场两天输掉1000万港币。因当场不能偿还赌债,于是写下借条,赌场提供了一个还款账号。回国后,他以各种虚假的名义向公司申请款项,并要求将资金汇入事先联系好的“地下钱庄”帐户。公司未经认真审核,就汇来860万元人民币。“地下钱庄”便将其换成港币转到澳门赌场。祁某的行为已经涉嫌非法买卖外汇罪。

  办案人员表示,对于经营“地下钱庄”的收入,深圳团伙和重庆团伙按7:3的比例分成,深圳团伙累计获利三千余万元,重庆团伙累计获利一千余万元。

  “地下钱庄”危害几何?

  重庆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地下钱庄”是近年来频繁出现的一个新词,指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买卖外汇、跨境转款等非法经营业务活动的非法金融组织。其危害性较为隐蔽,许多群众对此并不了解。

  他表示,“地下钱庄”的危害主要有三方面:一是扰乱国家经济金融秩序。“地下钱庄”资金交易高度隐蔽,资金流规模和交易属性无法掌握,更难纳入正常的国际收支统计,既协助本国资本逃出境外,也是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抽逃资本和非法转移利润的主要途径。此外,在国际短期资本跨境流动中,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绕开了我国外汇管理的防火墙,为“热钱”进入国内资本市场开辟了一条无形通道。

  二是危害国家经济利益。“地下钱庄”为众多企业偷逃税费提供了地下通道,使国家税收蒙受损失。同时“地下钱庄”使大量外汇收支游离于银行体系之外,增加了对其控制监测的难度,导致国家外汇储备出现了“黑洞”,并引发长期的不正常渗漏,从而浪费国家外汇资源。

  三是引发和助长各类犯罪。“地下钱庄”为具有洗钱需求的犯罪分子服务,使其洗钱目的得以实现。一些人通过贪污腐败、行贿受贿、侵吞国有资产或走私、贩毒、骗税等得来的收益被披上“合法”外衣,助长了上游犯罪行为。

  重庆警方认为,对于“地下钱庄”打击应加大打击力度,在具体办案时宜创新思路,有时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改变以资金为主导的常规办案思维模式,直接切入“明确犯罪团伙”这一案件核心,摸清其人员构成和组织关系。此外,可以多让金融专家协同办案,例如此案中,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专门派出金融专家直接参与案件,取得了较好效果。(责任编辑:海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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