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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诚实守信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适用意义

www.peopletop.com.cn(2013-09-04)来源:西部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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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部新闻网讯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由于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诚者自然,信是用力,诚是理,信是心,诚是天道,信是人道,”等至理名言体现的诚实信用观成为人们历来崇尚的道德伦理观念和行为准则。
  现阶段,我国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已经形成。然而,诚实守信原则作为立法者的一种价值追求,已经遍布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当中。
  比如:
  1、《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章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一章第五条:“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章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5、《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0日通过的修正案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显而易见,“诚实守信”不仅是一种道德规范和行为模式,而且为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所确认,从这种意义上说,“诚实守信原则”在社会生活中不仅以一种道德调节方式影响人们的相互关系,还以一种法律规范的形式愈益广泛地支配和调整人们的行为方式、社会关系。
  以前,诚实守信原则都适用于我国实体法中,2012年诚实守信原则首次规定到我国民事程序法当中,有乃重大的意义。
  当前社会中,我国存在“诚信缺失”的严重问题,如企业制假贩假、偷逃税款、恶意逃避银行债务、合同欺诈、行政机关违法行政、欺上瞒下、乱收费、乱罚款、权钱交易、虚假瞒报,搞政绩工程,损害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足以严重影响我国某些领域的正常发展。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滥诉的情形也不在少数,一些代理律师不是认真调查和发现事实,而是掩盖、伪造和混淆事实。这些情形都可能导致不公正裁判的结果,并造成不必要的上诉和申诉。它一方面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另一方面,就一事多次启动司法程序,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以虚假的离婚案件,达到转移财产、规避债务的目的;通过恶意串通,获取法院裁判确认虚假的民间债务,以此达到逃避真实债务的目的……近年来,恶意诉讼案件逐年上升,由此所产生的消极社会影响引发了社会的日益关注。
  湖北经济学院教授陈娴灵表示,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首次规定诚实守信原则,其意义十分重大,目前我国正处于转型期,信用缺失是面临的最大问题之一。信用缺失不仅出现在经济领域,在诉讼过程中同样很严重。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诉法中的确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就是规制当事人的诉讼行为,防止诉权的滥用。”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副教授姜丽萍说。
  新修改的民诉法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能有效遏制哪些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同时,新民事诉讼法对恶意诉讼也首次作出明确规制,不仅将直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而且可以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从更高层面来看,还将维护法律的秩序价值和社会的安定性,其意义之深远,非同一般。
  民事诉讼中适用诚实守信原则首先能有利于诉讼中实现公平正义、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其次,有利于增强当事人对判决的服从,有利于推动社会公德建设。
  总之,把诚实守信原则纳入民事诉讼中,有助于净化民事诉讼环境,纯洁民事诉讼秩序,鼓励诚信诉讼;在诉讼中引入诚实信用原则,可以使诉讼过程变的流畅,降低诉讼时间、精力的成本,节约人力资源,对于促进社会的繁荣稳定,实现中国梦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文/许小军)
  
 

编辑:西部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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