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新闻网消息:“国企”,“私企”,这两个看似互不搭边的概念怎么混淆在一起了?可是,这种“阴阳公司”真有,就在甘肃省文县。
6月初,记者赴文县采访时,这家所谓的“国企”西沟煤矿,正以28万元的超低价将10年的采矿权转让给一家虚拟的公司。
同样,与该矿牵连的还有我省旬阳县农民工毛义良。他惨遭矿主外甥王杰故意伤害,手指被砍断,还造成头部颅裂,此后案件一波三折进展缓慢。他11次奔赴文县讨公道,半年多仍得不到赔偿。
民工在矿区被砍断手指
6月4日,在文县一家招待所,记者见到了毛义良。此时,距他被砍断2根手指的时间,已经过去了半年。为了打官司,他已是第11次赶赴该县。
毛义良告诉记者,时隔半年的立案案卷仍在县公安局和检察院之间徘徊,始终无法递交法院开庭审理。
据受害人毛义良回忆,2011年12月18日,山城文县已入深冬,他打工的西沟煤矿正在做探矿的准备,因材料供应不到位而停工。当晚,在煤矿民工食堂,公司主要管理人员王杰与矿工队工人发生口角。王杰是煤矿法人王泓越的外甥,也是我省神木县神木镇人,而矿工大多是陕南人。因为都是陕西老乡,毛义良便上前劝架,岂料王杰不知从哪里拿起菜刀,直接冲他砍来。
对此,当地县委的传真函件中,对案发当晚的情况做了详细描述:“2011年12月19日零时许,石鸡坝派出所接到群众报案,得知薛堡寨西沟煤矿两名职工酒后发生打架,其中一人伤势严重。接报后,所长张玮、副所长张玉虎及所有工作人员即刻出发前往案发现场,但案发地距派出所有十几公里远,山大沟深、道路崎岖、路面积雪,行走困难。出警民警行至距矿区不远的岷堡沟桥时,与往医院送受伤的毛义良的车辆相遇,后又与送打架中受伤的王杰的车辆相遇。民警随即兵分两路,一路由张玮带人前往文县医院,了解伤者毛义良、王杰的伤情及案件情况,另一路由副所长张玉虎带人前往案发地,及时勘查现场,调查、固定证据”。
据警方调查取证,王杰手持菜刀向毛义良连砍三刀,分别在胸部、头部、手部。毛义良身上的毛衣和厚外套被从胸前砍裂,左手中指和无名指被砍掉,头部颅裂。行凶者王杰迅速逃窜。
毛义良由于伤势严重,在文县医院的强烈建议下,连夜被转至陇南中西医结合医院治疗。经诊断,毛义良头部缝合7针,无名指被截肢,中指虽被嫁接,但留存功能恢复的可能性很小。
行凶者自首当日被保释
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民警应现场对凶手进行强制措施,但调查结束和立案后,王杰依然逍遥法外。直到今年2月28日,案件资料才被移送检察院,3月9日,文县检察院正式发布逮捕令。
“我们给矿上下了死命令,一周内王杰必须自首,不然就要强制执法了。到3月15日下午,他才来的。”3月15日下午,文县石鸡坝乡派出所张玮所长致电毛义良,称凶手王杰已经归案。
张所长的说法,与当地县委的传真形成矛盾——按照县委的说法,张玮所长在事发当晚已经找到了王杰,就不会有后来为抓不到王杰而恼火了。
后经证实,王杰3月15日下午两点多到石鸡坝乡派出所投案自首,下班前已被取保候审。对此,官方又有两种完全不同的解释。
第一种解释来自当地派出所。办案人员称,给王杰办取保候审是上级的命令。给派出所所长打电话的是文县公安局主管刑侦的李副局长,理由是王杰在事发时也受了轻微伤,有刑侦大队法医的鉴定证明。
但据文县刑侦大队法医介绍,做伤情鉴定最快需要一周时间,如果情况复杂会更久。当天做当天出结果,是不可能的。
“王杰如果是当天做的医疗鉴定,那就是作弊;如果是提前做好了鉴定,那在做鉴定时为何不当场抓获?”毛义良的代理律师称。
第二种解释来自文县县委的传真:对犯罪嫌疑人王杰办取保候审的决定是经文县公安局局委会议研究决定的,并不是某个领导的个人意图;对犯罪嫌疑人王杰采取取保候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王杰有投案自首情节,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至发生社会危害性,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受害人毛义良受伤后嫌疑人及家属(王杰舅舅王泓越)能够积极主动配合治疗,前后支付医药费5万余元;犯罪嫌疑人王杰系西沟煤矿管理人员,企业申请取保候审,保证人王泓越又是西沟煤矿法人,能够保证嫌疑人王杰随传随到,不影响案件的正常诉讼。
记者调查结果显示,王杰投案自首,是在砍人行凶后第87天。案发后矿上只给了受害人基本医疗费和当时回家过年的路费,而且还拖欠受害人3个月的工资和数十万元的垫资款。
民爆物品管理混乱
记者进矿采访时雇请了当地出租车,司机告诉记者,在当地开矿很容易,几个人占块地盘就能挖,买炸药也有专门的渠道,手续也不是问题。
据毛义良的不完全统计,西沟煤矿先后非法购买炸药480公斤、导爆管310发、导火索250米、火管175发、500发电管等。毛义良已经将这组数据提供给了当地派出所。
毛义良参加过陇南市掘进工种培训,但承包方让他负责矿区的安全管理。据他反映,他从2011年8月18日进入文县西沟煤矿后发现,这家煤矿虽称国有矿,但存在巨大安全隐患。
国家《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严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而在未给任何一名工人购买人身伤害保险的情况下,西沟煤矿法人王弘越与承包方张福元等达成非法施工事实。
毛义良说,他向煤矿项目管理人员王杰反映,但没有引起重视。他称,在反映问题的过程中,他曾说过,要是还不重视,就把矿上举报到公安局去。“王杰肯定是记恨我,才找个机会砍了我。”
毛义良将西沟煤矿私购民爆物品的事情举报给石鸡坝乡派出所后,经办案人员证实该矿确实有私自购买、使用民爆物品的情况。办案人员称,当时搜查出了很多民爆物品。
但对于一线民警的说法,当地公安局却出示了一套完整的民爆物品审批手续和相对完整的企业资料。文县公安局张局长言之凿凿:“这个矿没有任何问题。”
文县县委的传真写道,在2月22日对西沟煤矿的全面检查中,对炸药库的所有爆炸物品予以封存,要求限期整改,是因为爆炸物品的管理台账填写不够规范。